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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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05
(一)对于能参加诉讼却未参加的第三人,应在诉讼阶段积极参与,保障自身诉讼权利,避免事后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(二)第三人发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后,需及时关注时间,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。
(三)若发现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自身权益,应理性看待,不要盲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(四)当案件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时,第三人要清楚此类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,可考虑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。
(五)若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未涉及自身权益,第三人不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,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,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,损害其民事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作出该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以下情形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:
1.能参加诉讼却没参加的第三人,不能提起此诉。
2.知道权益受损超6个月才起诉的,该期限不能中止、中断。
3.生效裁判没损害第三人权益的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4.适用特别、督促、公示催告、破产等非讼程序的案件,不适用该诉。
5.判决等主文内容未影响第三人权益的,不能提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第三人在能参加诉讼却未参加、知道权益受损超六个月起诉、生效裁判未损害其权益、案件适用非讼程序处理、裁判主文未影响其权益这些情形下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,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。若第三人自身原因能参与诉讼却未参与,就不具备提起该诉的资格;知道权益受损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起诉,因该期限不可中止、中断,也无法提起;若生效裁判没损害其权益,该诉设立目的是救济受损权益,自然不符合条件;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,本身就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;裁判主文未涉及第三人权益,其也不能提起。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,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,为了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多种不适用情形。若第三人并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,也就是能参加却未参加的,不能提起该诉。因为该诉旨在保护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诉讼而权益受损的第三人。
2.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才起诉的不适用。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,无中止、中断情况,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。
3.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时不适用,此诉目的是救济受损权益,未受损则不符合条件。
4.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不适用。这些程序有其特殊性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5.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内容未对第三人民事权益产生影响的,第三人不能提起。
建议第三人密切关注诉讼相关情况,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及时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,仔细判断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若第三人有能力参加诉讼却未参加,不符合非因不可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条件,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比如某些第三人知晓诉讼情况却未主动参与。
(2)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起超六个月才起诉,由于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,不适用中止、中断等,就不能再提起该诉。
(3)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,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救济受损权益,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(4)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(5)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内容未影响第三人民事权益,第三人不能提起该诉。
提醒:
第三人遇到相关纠纷时,需留意起诉时间,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起诉条件,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
(二)第三人发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后,需及时关注时间,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。
(三)若发现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自身权益,应理性看待,不要盲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(四)当案件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时,第三人要清楚此类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,可考虑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。
(五)若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未涉及自身权益,第三人不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,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,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,损害其民事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作出该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以下情形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:
1.能参加诉讼却没参加的第三人,不能提起此诉。
2.知道权益受损超6个月才起诉的,该期限不能中止、中断。
3.生效裁判没损害第三人权益的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4.适用特别、督促、公示催告、破产等非讼程序的案件,不适用该诉。
5.判决等主文内容未影响第三人权益的,不能提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第三人在能参加诉讼却未参加、知道权益受损超六个月起诉、生效裁判未损害其权益、案件适用非讼程序处理、裁判主文未影响其权益这些情形下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,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。若第三人自身原因能参与诉讼却未参与,就不具备提起该诉的资格;知道权益受损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起诉,因该期限不可中止、中断,也无法提起;若生效裁判没损害其权益,该诉设立目的是救济受损权益,自然不符合条件;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,本身就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;裁判主文未涉及第三人权益,其也不能提起。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,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,为了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多种不适用情形。若第三人并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,也就是能参加却未参加的,不能提起该诉。因为该诉旨在保护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诉讼而权益受损的第三人。
2.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才起诉的不适用。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,无中止、中断情况,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。
3.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时不适用,此诉目的是救济受损权益,未受损则不符合条件。
4.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不适用。这些程序有其特殊性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5.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内容未对第三人民事权益产生影响的,第三人不能提起。
建议第三人密切关注诉讼相关情况,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及时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,仔细判断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若第三人有能力参加诉讼却未参加,不符合非因不可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条件,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。比如某些第三人知晓诉讼情况却未主动参与。
(2)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起超六个月才起诉,由于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,不适用中止、中断等,就不能再提起该诉。
(3)生效裁判内容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,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救济受损权益,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(4)适用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,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。
(5)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主文内容未影响第三人民事权益,第三人不能提起该诉。
提醒:
第三人遇到相关纠纷时,需留意起诉时间,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起诉条件,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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